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律师姓名:舒文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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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7155
执业律所: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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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出借人经保证人介绍认识了借款人,后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下方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借款人确认截止2017年X月X日,尚欠出借人的借款本金XX万元未偿还,亦未再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出借人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主张出借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违反了国家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这一主合同无效,故其担保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关系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院认定:
保证人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的款项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故保证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判决借款人限时支付本息,保证人对借款人上诉债务中的XX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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