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律师姓名:舒文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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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有效且可以被转移。不能转移的债务包括:(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移。(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不作为义务。
一、债务转移的形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二、债务转移的条件
1、债务有效且可以被转移。
不能转移的债务包括: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移。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需要三方一致确认。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要注意: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
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控股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二)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
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
(三)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债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将取代债务人,债务由第三人全部承担;二是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则是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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